最高法院民事-TPSV,104,台聲,1137,20150827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三七號
聲 請 人 葉光前
上列聲請人因與葉忠堅等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一○四年度
台再字第二九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林 恩 山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九 月 七 日
v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