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4,台聲,1138,20150827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三八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億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柏輝
訴訟代理人 林永貹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中區施工處間代位請求給付款項事件(本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六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二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陳 光 秀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袁 靜 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九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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