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4,台聲,1147,2015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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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一四七號
聲 請 人 趙福龍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拍賣抵

押物再審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三年三月十九日
本院裁定(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三○二號),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自明。
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三○二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而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無非以:伊患糖尿病、腦中風,且遭黑道幫派兄弟殺成重傷,須長期治療,醫療費用尚無著落,況所有股票、存款、不動產等財產皆遭相對人假扣押、執行云云,為其依據,惟所提強制執行資料等件,均不足以釋明其確已無資力繳納本件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其聲請訴訟救助,即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
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陳 光 秀
法官 鍾 任 賜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九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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