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4,台聲,1148,2015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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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一四八號
聲 請 人 黃崇喜
莊榮兆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國探針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董事

長資格不存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四年七月十六日本院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九二一號),聲請補充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聲請補充判決,以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者為限,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即明。
而此規定,依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九二一號裁定,聲請補充裁定,惟該裁定係以聲請人黃崇喜未釋明其無資力,且經濟狀況於訴訟進行中有重大之變遷,已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致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另聲請人莊榮兆未提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釋明證據,而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聲請,核無就聲請人請求事項、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之情事,聲請人聲請補充裁定,自難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
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陳 光 秀
法官 鍾 任 賜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九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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