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4,台聲,1150,2015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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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五○號
聲 請 人 連 昭 文
連 郁 文
連 昭 月
共同代理人 寧李如芬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劉孟雯間請求返還房屋再審聲請停止執行事件,聲請訴訟救助,經台灣高等法院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除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一九但書所列各款事件外,聲請或聲明不徵費用,此觀同條本文即明。

本件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房屋再審事件,聲請停止執行,非屬前揭但書所列各款聲請事件,自無繳納裁判費之必要,是其聲請訴訟救助,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

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吳 麗 女
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吳 謀 焰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詹 文 馨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九 月 九 日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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