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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二號
聲 明 人
即被上訴人 耀華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偉甫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程春益律師
蘇宏杰律師
廖郁晴律師
上列聲明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秦秀新間請求確認管理權不存在
事件,聲明人於中華民國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本院判決(一○
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二四號)後,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楊偉甫為被上訴人耀華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之規定自明。
本件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已於民國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變更為楊偉甫,有經濟部函足據,其於同年二月五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三 月 四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鄭 傑 夫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三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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