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4,台聲,131,20150305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三一號
聲 請 人
即 上訴 人 李素梅
上列聲請人因與被上訴人江衍茂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九四二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三 月 五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陳 光 秀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三 月 十六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