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4,台聲,132,20150305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三二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大閤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粵興
訴訟代理人 凃榆政律師
莊惠萍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上訴人上閤屋餐廳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五三七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三 月 五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陳 光 秀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三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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