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4,台聲,154,2015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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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五四號
聲 請 人 黃文發
上列聲請人因與社團法人民主進步黨等間請求撤銷中常會決議聲

請合意選定法官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十月十八日本院裁
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九八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一○三年八月四日寄存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
雖其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但其聲請業經本院以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四○八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已於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
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三 月 十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李 慧 兒
法官 阮 富 枝
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彭 昭 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三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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