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4,台聲,214,20150319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二一四號
聲 請 人 張景堯律師(即上訴人之選任訴訟代理人)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林正庸與被上訴人朱清正等間請求損害賠事
件(本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二○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貳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三 月 十九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彥 文
法官 簡 清 忠
法官 蔡 烱 燉
法官 吳 惠 郁
法官 沈 方 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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