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4,台聲,257,20150325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二五七號
聲 請 人 交通部(兼交通部電信總局承受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陳建宇
上列聲請人因與中國廣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事件(本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六○七號、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五八號、一○一年度台上字第四四八號、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七五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壹拾伍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三 月 二十五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劉 靜 嫻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四 月 八 日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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