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二七一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黃施桃樹
黃 火 鉗
黃 漼 枝
黄 猛 原
黃 育 喬
黃 莉 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宸浩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秀傳醫療財團法人彰濱秀傳紀念醫院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一八八七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陳 光 秀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袁 靜 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四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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