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4,台聲,977,20150805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九七七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均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啓堂
上列聲請人因與新日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前為旺能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五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八 月 五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林 金 吾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八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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