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4,台聲,984,2015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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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九八四號
聲 請 人 彭耀華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李曾秀鳳間請求返還房屋(訴訟救助)再

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一○二年六月十九日本院
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六六○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明不服,僅得依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
本件聲請人對本院一○二年度台聲字第六六○號裁定表示不服,提出「民事補充判決請求」狀,應視為再審之聲請,依再審程序審理之,合先敘明。
次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一○四年六月二十九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八 月 六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彥 文
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簡 清 忠
法官 吳 惠 郁
法官 蔡 烱 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八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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