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4,台聲,985,20150806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九八五號
聲 請 人 蔡瑞鳳
蔡玲瓏
蔡淑芬
蔡丁生
上 列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張月琴
聲 請 人 蔡煥桂
蔡泗龍
上列聲請人因與蔡大森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九一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蔡瑞鳳以次三人及蔡丁生以次三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分別為新台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八 月 六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彥 文
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簡 清 忠
法官 吳 惠 郁
法官 蔡 烱 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八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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