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4,台聲,993,2015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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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九九三號
聲 請 人 黃文發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社團法人民主進步黨等間請求撤銷決議等
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本院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九二五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

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確定裁定雖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但仍應視其為聲請再審,而依該程序調查裁判,合先說明。

次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一○四年三月五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足稽。

聲請人雖聲請訴訟救助,但其聲請業經本院以一○四年度台聲字第六一八號裁定駁回,並於一○四年六月十六日寄存送達,復有送達證書足據。

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八 月 六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李 文 賢
法官 陳 光 秀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八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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