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4,台職,31,2015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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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職字第三一號
上 訴 人 鄭 忠 明(兼鄭換之承受訴訟人)
鄭 美 嬌(兼鄭換之承受訴訟人)
李鄭美玉(兼鄭換之承受訴訟人)
鄭 美 惠(兼鄭換之承受訴訟人)
鄭 忠 松(兼鄭換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傅 雲 欽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李青枝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七○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鄭忠明、鄭美嬌、李鄭美玉、鄭美惠、鄭忠松為鄭換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按當事人死亡者,應由其繼承人聲明承受訴訟。

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一百七十八條規定自明。

本件上訴人鄭換於民國一○三年十月十九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為鄭忠明、鄭美嬌、李鄭美玉、鄭美惠、鄭忠松,有戶籍謄本為憑,渠等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首開說明,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八 月 二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彥 文
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簡 清 忠
法官 蔡 烱 燉
法官 吳 惠 郁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九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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