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九五號
上 訴 人 蔡靜怡
訴訟代理人 李淑女律師
被 上訴 人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銘陽
訴訟代理人 李育錚律師
陳奕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四年四月八日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第二審判決(一○三年度保險上字第一九號),提起上訴,擴張上訴聲明,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擴張之訴駁回。
擴張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按在第三審程序,上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明。
本件上訴人於原審之聲明為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台幣(下同)三百三十一萬三千元,及自民國一○一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經原審駁回其上訴,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擴張其利息之請求為其中八十三萬八千元自一○○年五月二十七日起算,其中一百零一萬七千元自同年十月二十日起,其中六十七萬八千元自一○一年四月十五日起算,其餘九十九萬元自一○二年二月八日起算,依上說明,其擴張之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擴張之訴為不合法。
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八 月 三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吳 惠 郁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八 月 十五 日
G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