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5,台上,1799,20161020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九九號
上 訴 人 鄧林玉
訴訟代理人 紀育泓律師
被 上訴 人 王秀中
訴訟代理人 柯開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五年三月三十日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第二審再審判決

(一○五年度再字第六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

同法第四百六十七條、第四百七十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

而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

依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

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以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以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判例、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

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

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所論斷:上訴人主張前訴訟程序原法院一○三年度上字第五四六號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三款之再審事由,對之提起再審之訴。

查原確定判決係以:彰化地政事務所依上訴人之被繼承人林王不與被上訴人所簽訂之系爭贈與契約、登記申請書、原所有權狀等件,於民國五十年十月六日、五十一年三月三十一日所為系爭土地應有部分移轉登記,有形式及實質之證據力。

相關移轉登記文件,因逾保存期限而銷毀,上訴人未能證明林王不印文係偽造或盜蓋。

又自該移轉登記予被上訴人所有起,迄八十年間林王不死亡,近三十年期間土地稅均未通知林王不繳納,林王不未為相反主張。

其將系爭土地應有部分贈與其侄被上訴人,與情理無違等詞,為上訴人不利之認定。

上訴人所提之四十一年、四十三年林王不印鑑卡影本,與系爭贈與契約之時間不同,印鑑未必相同,自難逕認系爭贈與契約上之印鑑係偽造。

縱加以斟酌上開影本,尚不足推翻原確定判決之認定,使被上訴人受較有利之裁判。

從而本件再審之訴與上開再審規定不符,且無須經法院調查證據始能判斷有無再審理由之情形,乃不經言詞辯論,駁回上訴人再審之訴等情,指摘其為不當。

並就原審已論斷者,泛言未論斷或論斷違法,而未表明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

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

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十 月 二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彥 文
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蔡 烱 燉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吳 光 釗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十一 月 一 日
v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