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5,台上,2291,2016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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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九一號
上 訴 人 葉保德
訴訟代理人 洪國誌律師
被 上訴 人 邱渝婷
訴訟代理人 陳潼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成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四年六月九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一○二年度家上字第一四九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按第三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二審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在第二審受勝訴判決之當事人,自無許其提起上訴之理。

查原判決駁回被上訴人其餘反請求(主文第五項)及命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新台幣二百八十九萬六千一百七十六元(主文第六項)部分,上訴人並未受有不利益,其對原判決上開部分提起上訴,依首開說明,其上訴顯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

依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十二 月 二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蕭 艿 菁
法官 滕 允 潔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一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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