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5,台上,777,2016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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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七七七號
上 訴 人 皇寓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美蘭
訴訟代理人 吳小燕律師
吳文賓律師
被 上訴 人 新北市政府(即新北市瑞芳區公所之承受訴訟人)法定代理人 朱立倫
訴訟代理人 陳明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三年八月十九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一○一年度建上字第一九一號),提起一部上訴,擴張上訴聲明,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擴張之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按在第三審程序,上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明。

本件上訴人於原審原擴張聲明請求被上訴人再給付工程尾款新台幣三萬四千七百七十五元本息部分,已經其於言詞辯論時聲明不請求(見原審卷㈡一四頁、五○頁背面),非原審審判範圍。

上訴人提起上訴,竟將該部分列入上訴請求範圍,核係上訴第三審後擴張之聲明,依上開說明,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擴張之訴為不合法。

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五 月 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吳 惠 郁
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劉 靜 嫻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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