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5,台聲,511,20160518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五一一號
聲 請 人 鄭阿明
上列聲請人因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抵押
權擔保債務不存在等事件(本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五○二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五 月 十八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吳 惠 郁
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劉 靜 嫻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五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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