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5,台聲,532,20160519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五三二號
聲 請 人 鴻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偉光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漢益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三四○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五 月 十九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彥 文
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蔡 烱 燉
法官 梁 玉 芬
法官 黃 國 忠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五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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