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五六八號
聲 請人 即
被 上訴 人 笙莉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如琿
聲 請人 即
被 上訴 人 盧冠年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鄭仁貴等間請求履行契約上訴事件(本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九七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謝 碧 莉
法官 黃 國 忠
法官 吳 麗 惠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六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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