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5,台聲,569,20160525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五六九號
聲 請 人 王文良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宋大美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上訴
事件(本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二一六一號、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二四三七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共核定為新台幣捌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謝 碧 莉
法官 黃 國 忠
法官 吳 麗 惠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六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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