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5,台聲,573,20160526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五七三號
聲 請 人
即 上訴 人 林奕仲
上列聲請人因與被上訴人林來發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四年八月十二日本院判決(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九七號),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判決當事人欄關於「上訴人林耀義」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 由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明。

查「林耀義」並非本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九七號判決之當事人,該判決當事人欄關於「上訴人林耀義」之記載,係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五 月 二十六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陳 駿 璧
法官 李 文 賢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六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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