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5,台聲,576,20160526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五七六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聖忠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易廷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四五○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壹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五 月 二十六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李 文 賢
法官 陳 駿 璧
法官 鍾 任 賜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六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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