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五七七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陳蕙萍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黃蔡月蟾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上訴事件(本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五七六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共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五 月 二十七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吳 謀 焰
法官 詹 文 馨
法官 吳 光 釗
法官 魏 大 喨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六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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