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5,台聲,578,20160527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五七八號
聲 請 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訴訟代理人 王志哲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合建關係不存在等事件,聲請撤銷選任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九號裁定為相對人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選任之特別代理人張仲傑應予解任。

理 由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上揭裁定選任之特別代理人張仲傑,於兩造間請求確認合建關係不存在等事件,發回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理期間,當選為相對人董事,且代表之法人為伊,如續擔任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將有重大利益衝突,已不適任該職務等情,業據提出公司變更登記表為證,經核尚無不合,自應予以解任,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五 月 二十七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吳 謀 焰
法官 吳 光 釗
法官 詹 文 馨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六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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