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六四九號
聲 請 人 陳昭福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融
資款上訴事件(本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五三號、一○五年度台上字第六九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共核定為新台幣五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六 月 二十三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吳 謀 焰
法官 詹 文 馨
法官 吳 光 釗
法官 魏 大 喨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七 月 十二 日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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