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六七○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台勵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溪文
(送達代收人 陳靈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配售電事業部南投區營業處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本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四四七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貳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六 月 三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李 文 賢
法官 陳 駿 璧
法官 鍾 任 賜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七 月 十一 日
E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