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八九○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陳國隆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陳卿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八○六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二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八 月 四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彥 文
法官 蔡 烱 燉
法官 黃 國 忠
法官 梁 玉 芬
法官 鄭 雅 萍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八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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