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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九一九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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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 上二 人
法定代理人 魏陳秀芳
上列聲請人因魏高明等與相對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對於中華民國一○四年十月七日本院裁定(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二八二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聲請再審為受不利確定裁定之當事人所為之救濟方法,倘非原確定裁定所列之當事人,即不得為之。
本件聲請人均非本院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二八二號確定裁定所列之當事人,其對之聲請再審,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八 月 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彥 文
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蔡 烱 燉
法官 梁 玉 芬
法官 黃 國 忠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八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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