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5,台聲,953,20160818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九五三號
聲 請 人 楊玉章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楊巖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
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本院裁定(一○四年度台聲字第四○○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當事人聲請再審,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於法院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裁定經合法送達後,已逾相當期間,仍未據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九條之規定,可認其明知聲請再審要件有欠缺,得不定期間命其補正而逕行駁回其聲請。

本件聲請人對本院上開裁定聲請再審,未預納裁判費,其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五九五號裁定予以駁回,該裁定已於民國一○五年七月四日送達於聲請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

聲請人於本院駁回其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合法送達後,明知其聲請再審之要件有欠缺,仍未於相當期間內補繳裁判費,自得不定期間命補正,逕認其聲請再審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八 月 十八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彥 文
法官 蔡 烱 燉
法官 黃 國 忠
法官 梁 玉 芬
法官 鄭 雅 萍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八 月 三十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