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九五五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望安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萬天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張瓊云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六六七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八 月 十八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彥 文
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黃 國 忠
法官 梁 玉 芬
法官 蔡 烱 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八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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