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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九五七號
聲 請 人 廖秀松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灣高等法院民事庭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
件,聲請法官迴避,對於中華民國一○五年四月八日本院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三四○、三四一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聲請再審為受不利確定裁定之當事人所為之救濟方法,倘非原確定裁定所列之當事人,即不得為之。
聲請人非本院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三四○、三四一號確定裁定所列之當事人,其對之聲請再審,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八 月 十八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彥 文
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蔡 烱 燉
法官 梁 玉 芬
法官 黃 國 忠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八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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