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九六四號
聲 請 人 李 錚
上列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因與上訴人陳建川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
(本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九四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八 月 十八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詹 文 馨
法官 吳 光 釗
法官 吳 謀 焰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九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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