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5,台聲,975,20160818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九七五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致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斌
訴訟代理人 鄭涵雲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鼎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事件(本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一○四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八 月 十八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李 文 賢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陳 駿 璧
法官 袁 靜 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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