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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九七七號
聲 請 人 黃文發
上列聲請人因與社團法人民主進步黨等間請求撤銷決議等事件,
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本院裁定(
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六三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一○五年二月十六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足稽。
聲請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於一○五年六月二十二日以一○五年度台聲字第六二九號裁定駁回確定。
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八 月 十九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鄭 玉 山
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李 文 賢
法官 陳 駿 璧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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