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5,台聲,980,2016082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九八○號
聲 請 人 運轉實業有限公司
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
兼上二人共同
法 定代理 人 魏陳秀芳
聲 請 人 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廖 秀 松
上列聲請人因魏高明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五年三月十一日本院裁定(一○五年度台抗字第一七九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再審,係當事人依法定程式,對於確定而不利於己之終局裁判,以其具有法定原因,請求管轄法院更為審判之訴訟行為。

故聲請再審,僅得由受確定裁定之當事人為之。

查本件聲請人並非本院一○五年度台抗字第一七九號裁定之當事人,自不得對之聲請再審。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八 月 二十四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謝 碧 莉
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黃 國 忠
法官 鄭 傑 夫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九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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