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5,台聲,983,2016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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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九八三號
聲 明 人
即再抗告人 圓方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翊銘
訴訟代理人 鄭勵堅律師
李佳玲律師
上列聲明人因與相對人神去村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股權等再

抗告事件,於中華民國一○五年八月十日本院裁定(一○五年度
台抗字第五二二號)後,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徐翊銘為再抗告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之規定自明。
本件聲明人即再抗告人之法定代理人已於民國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變更為徐翊銘,有公司登記資料查詢列印本可稽,經聲明人於同年八月十二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八 月 二十四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謝 碧 莉
法官 黃 國 忠
法官 吳 麗 惠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九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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