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5,台聲,992,2016082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九九二號
聲 請 人 謝兆盈
楊光楣
楊光第
上列聲請人因與楊光武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九三二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八 月 二十四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梁 玉 芬
法官 詹 文 馨
法官 吳 光 釗
法官 李 錦 美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九 月 六 日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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