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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職字第九號
聲 請 人 Highberger,Kakita,Spencer&Turner MAF Corp.,
法定代理人 肯尼斯
聲 請 人 菲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慈
聲 請 人 謝諒獲
上列聲請人等因與美國等間請求損害賠償再抗告,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五三號裁定對於聲請人應為公示送達。
理 由按當事人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法院陳明,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法院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四項之規定至明。
本件聲請人變更其送達之處所,不向本院陳明,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六 月 二十三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吳 惠 郁
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劉 靜 嫻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七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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