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6,台上,1199,2018020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台上字第1199號
聲 請 人 空軍第四戰術戰鬥機聯隊(即原空軍第四五五戰術
法定代理人 陳啟清
訴訟代理人 徐克銘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上訴人因與相對人即被上訴人向陽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陳啟清為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

理 由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之規定自明。

本件聲請人即上訴人已變更名稱為空軍第四戰術戰鬥機聯隊,其法定代理人變更為陳啟清,有國防部令及空軍第四基地勤務大隊函可稽,其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蘇 芹 英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