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6,台上,1970,2017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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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台上字第1970號
上 訴 人 黃種森
被 上訴 人 黃肇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5年10月18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4年度重上字第86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並依同法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預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前經原法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 105年12月3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為憑。

上訴人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惟業經本院於106年4月26日以106年度台聲字第570號裁定駁回其聲請,上訴人並於同年 5月12日收受該裁定,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

茲已逾相當期間,上訴人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

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周 玫 芳
法官 梁 玉 芬
法官 詹 文 馨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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