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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台上字第2107號
上 訴 人 黃復鑫
訴訟代理人 沈以軒律師
陳佩慶律師
被 上訴 人 吳坤銘
訴訟代理人 周志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18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3年度勞上字第3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按判決之拘束力,僅及於判決之當事人,非受判決之當事人,對於該判決當然不得聲明不服。
查上訴人於原審係對被上訴人宏益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另以判決為之)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給付薪資及提繳退休金,被上訴人並非受原審該部分判決效力所及之人,上訴人逕對其提起上訴,依上說明,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
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陳 玉 完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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