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6,台上,2486,2017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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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台上字第2486號
上 訴 人 黃國田
被 上訴人 黃國艦
楊玉慧
黃柔馨
黃柔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3月31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第二審判決(105 年度上字第25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並依同法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上訴人對於原法院上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預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前經原法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6年5月2 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

其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但業經本院於106年8月10日以106 年度台聲字第1120號裁定予以駁回,並於同年8月29 日寄存送達該裁定,有送達證書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於同年9月8日生送達之效力。

茲已逾相當期間,迄未據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

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陳 駿 璧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滕 允 潔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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