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6,台上,2521,201803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台上字第2521號
上 訴 人 白木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 根 德
訴訟代理人 王 東 山律師
被 上訴 人 忠特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 金 旭
王陳秀蓮
訴訟代理人 陳 怡 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6年6月29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更審判決(105年度上更㈡字第49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又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

且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

同法第467條、第468條、第470條第2項定有明文。

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依同法第469條規定,以原判決有所列各款情形之當然違背法令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以原判決有前條以外其他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判例、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法則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

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

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及解釋契約之職權行使,所論斷:上訴人向被上訴人訂購系爭貨品之內容,及已交付之貨品、價金等,如原判決附表(下稱附表)所示。

依兩造往來之電子郵件所示各情,與證人王俊中證述內容相符,足認上訴人於附表所示自民國95年11月29日起至97年1月3日止訂購後,原應於96年1月1日起至97年3月15 日止依序受領,惟以倉庫整修等為由,單方通知被上訴人不要出貨或更改出貨時間。

被上訴人通知上訴人依約受領未獲結果,乃自行將訂單上所載應交付期日之貨品,出貨送至基隆港,並通知上訴人領貨亦遭拒絕,是以上訴人已受領遲延。

被上訴人於105年6月20日、同年7 月13日、106年1月3 日再催告上訴人受領,同時以民事準備書狀之送達,向上訴人為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而上訴人復於106年1 月3日當庭表示拒絕受領系爭貨品,堪認被上訴人合法解除系爭契約。

上訴人因受領遲延,致如附表所示之各式禮盒堆置於被上訴人倉庫內,應認受有相當於保管倉儲費用之損害。

惟該倉庫係被上訴人自有,事實上無任何保管費之支出,其受有相當保管費用之損害數額不能證明,依民事訴訟法第222條之規定,審酌被上訴人主張大陸地區之倉儲費用、系爭貨品占用面積、及上訴人受領遲延迄今已近10年等情,認契約前之損害應以新臺幣(下同)250 萬元為適當。

從而,被上訴人以系爭契約已經解除,並追加請求上訴人給付250 萬元本息,為有理由等情,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或其他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之贅述,泛言未論斷、論斷矛盾或論斷違反經驗法則,而未表明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

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至上訴人上訴意旨所稱系爭買賣契約,係存在於其與忠柏彩印工藝製品有限公司間,被上訴人不能依系爭買賣契約對其主張權利,並抗辯於原審程序,其所不爭執者為筆錄上所列出之品名、訂購日期、應付款日期,非自認系爭貨品係向被上訴人購買等語。

惟核上訴人所辯,要屬系爭買賣契約是否存在於兩造間之事實認定,且依卷附筆錄內容,上訴人對於原審所詢及訂購禮盒之內容,及已交付之貨品、價金一事,表示不爭執(見原法院更㈡卷㈠18頁),已見其未再爭執兩造間系爭買賣契約之存在。

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

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周 玫 芳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魏 大 喨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