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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台上字第2819號
上 訴 人 金豐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栢輝
訴訟代理人 郭峻誠律師
被 上訴 人 陳畇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股東名簿記載假執行宣告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7月25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第二審判決(106年度上字第18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按對第二審法院關於假執行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民事訴訟法第458條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對於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973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原審就該判決假執行宣告部分,先為辯論及判決駁回上訴人就該部分之上訴。
上訴人提起上訴,指摘第一審未察,將請求變更股東名簿記載之不得假執行事項,誤予宣告假執行,原審復未說明何以該部分未違反民事訴訟法第389、390條之要件,容有違反同法第468、469條規定等詞,依上說明,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
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蕭 艿 菁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陳 玉 完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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