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台上字第2945號
上 訴 人 邱俊祺
訴訟代理人 何志揚律師
被 上訴 人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英宗
訴訟代理人 余天琦律師
馮基源律師
陳信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勞動契約關係不存在事件,中華民國 107年2月14日本院判決(106年度台上字第2945號),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判決當事人欄關於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應增列「陳信翰律師」。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滕 允 潔
法官 陳 真 真
法官 林 金 吾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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